2014年我在报纸上看到卖房广告,联系后夏某因开发商欠其工程款,故将所欠款顶账于我,同时于开发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买得此房,并装修入住,其中一次性付的款中一部分是开发商欠夏某得工程款,不够的部分由我付给开发商,我给夏某一个借条约定他为我办理房产证,等房产证办下来后一次性付清所欠款,之后问我要钱,我给了三万,后来问我要我... 展开
2014年我在报纸上看到卖房广告,联系后夏某因开发商欠其工程款,故将所欠款顶账于我,同时于开发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买得此房,并装修入住,其中一次性付的款中一部分是开发商欠夏某得工程款,不够的部分由我付给开发商,我给夏某一个借条约定他为我办理房产证,等房产证办下来后一次性付清所欠款,之后问我要钱,我给了三万,后来问我要我没给,因为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办不了,现在起诉我,法院判我给还款并要两年的利息两万多,说房产证应该开发商给我办,办不下来和夏某没有关系,我认为当时约定他给我办,现在办不下来我没给还钱不是我的错不应该要利息,还有我认为退一步讲假如说办房产证和他没有关系,我认为约定的等房产证办下来之后一次性付清也应该作为一个合同附加条件,就是说不管谁办也得等办下来以后可以作为一个时间期限,可是法院不这样认为,现在在上诉期限内,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我认为的有没有法条支持?我该怎么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