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门厅、屋顶等、内外承重墙体、道路、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 房屋主体承重结 展开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门厅、屋顶等、内外承重墙体、道路、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3、楼梯间、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柱、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绿地、梁、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2、楼板。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外立面、电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走廊通道等。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更新工程1、消防设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