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诉讼期间去逝(杨富润诉徐艳萍房产侵权纠纷一案,八年诉讼路,其中收到三份判决书,四份裁决书,均胜诉,申请执行时,徐艳萍以死相逼,法院执行不下去,父亲2011年6月份去逝后,四个子女代理诉讼,其间高院发回中院重审,中院发回区法院重审,),2013.1.14接到让区法院裁决书(2012)让民再初字第19-1),法院以“未变更... 展开
父亲在诉讼期间去逝(杨富润诉徐艳萍房产侵权纠纷一案,八年诉讼路,其中收到三份判决书,四份裁决书,均胜诉,申请执行时,徐艳萍以死相逼,法院执行不下去,父亲2011年6月份去逝后,四个子女代理诉讼,其间高院发回中院重审,中院发回区法院重审,),2013.1.14接到让区法院裁决书(2012)让民再初字第19-1),法院以“未变更使用权人,使用权人处于未定的状态,以致无法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真的是想不通:一.父亲是在诉讼期间去逝的,其子女有权代理诉讼。二.办案期间,从高院到中院,让区法院,没有任何人提出产权变更事宜,为什么让区法院就用这个理由打发我们呢。三.我们秭妹四人早在2011年,就在父亲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办理了确权,只是觉得在诉讼期间,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没有要这方面的材料.怎么知道我们没确权呢。这个案子,我是确权后重新起诉,还是上诉到中院,怎么做才有利呢,谢谢,请帮忙给个见意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