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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子,购房时对方不肯出一分钱,离婚时怎样分割?

2002年结婚,均为再婚,三年后,因各种原因,打算离婚,但协调未果,就又继续生活,期间我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主要是财产分割问题(他提出要全部家产,并要我补偿他青春损失费,他当年50多岁,我40多岁),2007年我单位卖给职工带福利性质的商品房。对方不肯出钱,连他的公积金也不拿出,并从08年至今分居,他住在我们原来共有的那套房子... 展开
老二的幸福|2016-09-13 18: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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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平网络

原来共有的那套房子,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你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如果当时他未出资加上你们分居并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可以主张后面这套房产归你一个人所有。
2016-09-13 19: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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