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0年起我就居住在xx路私房中(房产是我再婚配偶的,几年前去世了),2015年因房产要拆迁,女儿和女婿打我并把我赶了出来,至今为止我是在外面借了一间房子暂住。第一场官司: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我的继承权利,一审法官可能觉得是拆迁的房屋,判决有诸多不便,建议我撤诉,等拆迁完再起诉,于是我撤诉了。第二、三场官司:我撤诉后,... 展开
自1990年起我就居住在xx路私房中(房产是我再婚配偶的,几年前去世了),2015年因房产要拆迁,女儿和女婿打我并把我赶了出来,至今为止我是在外面借了一间房子暂住。第一场官司: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我的继承权利,一审法官可能觉得是拆迁的房屋,判决有诸多不便,建议我撤诉,等拆迁完再起诉,于是我撤诉了。第二、三场官司:我撤诉后,女儿女婿起诉我,要求法院确认我没有继承权利,后法院判决,我拥有1/8的房屋面积;对方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若非这次拆迁,遂造成后续的家庭矛盾,我原本还是居住在那,且每月有几千元的房租可用于生活。现在只有微薄的退休工资,并无任何房产,还要承担在外租借房暂住的费用,生活压力巨大。经过一些咨询,认为我是长期居住在那,又拥有一定面积的该房产,理应属于拆迁被安置对象。于是,我拿着判决书去找拆迁办商谈,但对方不理不睬,说第一次是客气才接待我,下次接待都不接待,他们只和户主谈。像我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