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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具体操作你可以向单位财务部门或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
2011-01-10 02: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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