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然人以房产抵押向B银行贷款120万,到期无力偿还,经法院调解,双方
A自然人以房产抵押向B银行贷款120万,到期无力偿还,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以物抵债,B银行为实现快速回款,引入C第三人作为以物抵债的受让方,但C认为该房产价值为100万,后经协商A自然人、B银行及C第三人均认可此价值,剩余20万,由B以其他途径筹措偿还。于是法院出具调解裁定书,C支付房款100万给B银行,C携调节裁定书前往...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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