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2016年7月我与我现就职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试用期1年,合同中没有规定乙方(我)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并且我在职期间没有接受过专项培训。 我于7月31日向工作地领导(机关所在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提出离职申请,8月1日受理,通知我去机关办离职,今天(8月10日)我到达机关,HR告诉我需要缴纳3000元违约... 展开
问题如下: 2016年7月我与我现就职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试用期1年,合同中没有规定乙方(我)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并且我在职期间没有接受过专项培训。 我于7月31日向工作地领导(机关所在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提出离职申请,8月1日受理,通知我去机关办离职,今天(8月10日)我到达机关,HR告诉我需要缴纳3000元违约金,否则不给档案,我质疑其合法性,提出合同中没有约定离职,HR提出合同中“第四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制度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以及第三十一条“.......乙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甲方制定的制度”里有规定违约金3000元,但是合同里没有制度文本并且这是单位首次告知我有此制度。 我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如何拿回自己的档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