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原生家庭,各有4个子女,一个单位,均有分配公产房。丧偶后结婚,结婚
两个原生家庭,各有4个子女,一个单位,均有分配公产房。丧偶后结婚,结婚时各有2个未成年子女,女方入户男方。此时单位建新房房改购房,女方原子女享受政策有房,但户主更为儿子。现老人年事已高,男方子女认为二老百年后,男方住房应由男方子女全部继承。如果做财产分割,应将当初女方子女分得房屋计入,共同分割,这种想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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