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个事情-----《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条是否可以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展开
问你个事情-----《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条是否可以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2010年2月受的工伤,2015年12月底才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结果是鉴定伤残九级,工伤赔偿金是否适用2015年12月的定残之日开始计算,还是按照2010年2月受伤之时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这个有疑问,到底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否位高于《工伤保险条例》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