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法律问题想请教: 我零七年五月八号卖楼房,合同规定到五月二十三号就收到首付款,可我到6月8号我一分钱也没收到,由于当时深圳的电视新闻总在播地产的不良行为,我心里也没了底,房子可能是让他们给卖空了?我提出的房子不卖了.由于我们不懂法,地产商让我写了个证明说是我出于个人原因撤销合同,当时也不太明白就签了字,但证明上没有标注... 展开
我有个法律问题想请教: 我零七年五月八号卖楼房,合同规定到五月二十三号就收到首付款,可我到6月8号我一分钱也没收到,由于当时深圳的电视新闻总在播地产的不良行为,我心里也没了底,房子可能是让他们给卖空了?我提出的房子不卖了.由于我们不懂法,地产商让我写了个证明说是我出于个人原因撤销合同,当时也不太明白就签了字,但证明上没有标注日期。 后来买主联合地产商借此把我告上了法庭,法院宣判买家胜!要赔款2万给买家!但现在买家似乎并不急着要钱,可法院又说让把钱转法院账上才可以结案,要不给就拍卖房子。 所以我想问: 1,二万元钱可以拍卖房子吗(我名下还有其他房产)? 2,可不可以做还款计划呀(比如月付)? 3,房子多长时间能解封?象我这个案子法院该怎么执行呀(可不可以拖几年拖过诉讼失效啊)? 4,没有日期的证明有法律效益么? 5,她在规定日期内没有交首付款算不算违约,买卖合同是不是已无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