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40万元,由保证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签字时在借条上批注,此款40万元只能转账给债务人,后来账户上只有30万元,债务到期债务人不知去向,债权人告上法庭,要保证人承担责任,法官问,债务人收到40万元吗,保证人答,债务人收到的,但是不知道具体情况。法官判,保证人认可债权人已支付了40万元,至于借款是如何支付的对... 展开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40万元,由保证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签字时在借条上批注,此款40万元只能转账给债务人,后来账户上只有30万元,债务到期债务人不知去向,债权人告上法庭,要保证人承担责任,法官问,债务人收到40万元吗,保证人答,债务人收到的,但是不知道具体情况。法官判,保证人认可债权人已支付了40万元,至于借款是如何支付的对担保关系并无影响,保证人承担40万元的还款责任,保证人不服上诉,而维持原判,保证人从银行调取存款记录账户确实只30万元,申请再审,法官笔录时说,一审你以认可债权人支付了40万元,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保证人千里迢迢将债务人找到,债务人跟法官陈述,我确实账户上只收到30万元,债权人见我不在诬告,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