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份,我借给别人30万元钱,说好的月息二分使用期三个月,当时是把三个月利息1.8万写在借条上的,打的是31.8万的借条,当时借条上没注明二分利。我是从银行汇的30万。到期我向他要本金加利息,他说没钱慢慢给办。中间向他要多少回他一直找借口不还,只到16年4月我向法院起诉,16年4月20号立案,5月20号开庭,是简易... 展开
2015年5月份,我借给别人30万元钱,说好的月息二分使用期三个月,当时是把三个月利息1.8万写在借条上的,打的是31.8万的借条,当时借条上没注明二分利。我是从银行汇的30万。到期我向他要本金加利息,他说没钱慢慢给办。中间向他要多少回他一直找借口不还,只到16年4月我向法院起诉,16年4月20号立案,5月20号开庭,是简易立案。在庭我出示了银行30万元汇款回执单和银行清单。但是,被告不承认有利息。到现在将进仨月,今天,我去找法官,法官说调解利息高点,如果法院判只能按年利息百分之六算。请问法院这样判合法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