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证,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也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要分开,可以自行分手,无需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财产等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 展开
您好!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证,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也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要分开,可以自行分手,无需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财产等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