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想了解下“共同居住人“的描述:;"共同居住"要求"实际... 展开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想了解下“共同居住人“的描述:;"共同居住"要求"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这个一年以上有时间限制吗?还是只要是在这套公房中住过”一年以上”,10年前,20年前都可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