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民之间的借贷,两万伍仟元,一分利,借贷凭据均有,已八年过去,本利不
本村民之间的借贷,两万伍仟元,一分利,借贷凭据均有,已八年过去,本利不还,贷款人破产,别墅被银行拍卖,人已从南台镇消失,去了天津,欠本村多户亲邻借贷,无奈,有几户已起诉,还了点,应付一下,我父也于二O一五年底起诉,经南台法院裁决,利不要了,还两万伍本钱就行,分期还款,一五年年底只还三仟元,定于一六年六月份再还三仟,可六月去法...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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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 展开
2016-07-05 09: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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