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三人是某一个体公司职员,2014年2月,甲辞职离开公司。2014年12月24日,乙丙称需要借款30000元,偿还某借款利息,希望甲给予帮助。乙用产权证作担保,由甲作为借款人,乙作为担保人在丙朋友处借款3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甲在拿到现金后,将该款又借给了乙,乙给甲出具了30000元借条。一月到期后,债权人... 展开
案例:甲、乙、丙三人是某一个体公司职员,2014年2月,甲辞职离开公司。2014年12月24日,乙丙称需要借款30000元,偿还某借款利息,希望甲给予帮助。乙用产权证作担保,由甲作为借款人,乙作为担保人在丙朋友处借款3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甲在拿到现金后,将该款又借给了乙,乙给甲出具了30000元借条。一月到期后,债权人(丙的朋友)联系甲,要求还款,甲立即联系乙,此时已经无法联系到乙,到乙的家中去找,其父称乙已失踪多时。多次与其家人沟通,未果。债权人对产权证明经确认为伪造。经过债权人和甲进行协商,2015年2月17日,甲作为借款人偿还了30000元借款。拿着乙打的借款和产权证件向乙方讨要所借欠款。在多次讨要过程中,乙本人始终没有露面,其父代为推脱,好无道理可讲。辩称,乙没有花这个钱,不应还这个钱,是公司A老板向甲借的(A老板已因欠甲、乙等多名职工的借款约100多万而失踪多时,其中欠甲74000元),让乙去拿的。十几分钟后,A老板打电话给甲,告诉甲,钱是他花的,不要向乙讨要了。综合以上情况甲分析,乙现在可能和A老板是在一起的,这次借款可能被乙、丙和A老板设套骗了,2015年3月23日甲找到了丙,丙承认,并称乙不还款自已愿还一半,并向甲出具了15000的借条。(随后后丙也失踪,无法联系)甲联系A老板,无法联系后又联系乙方父亲,随后A老板打来电话,希望甲不要再向乙讨要了,钱由他来还,甲称你还了钱就不向乙要了,并向A老板讨要欠甲的74000元,A老板称现在没有,5.1前后一定还款,甲要求先把74000元的欠条给出具了,A老板答应随后一定寄去。2015年4月17日,A老板主动打电话,要求向甲打欠条,但要出具是104000元的欠条,否则不会打欠款。甲考虑如果不同意,74000元的欠条无法拿到,离2年的诉讼期限不足1年,到时无证据可言,起诉都困难,就答应了。(现在其他债主都未拿到借条)A老板通过视频录像,向甲写下了104000元的欠条,并签字画押,展示内容,与同日用快递邮寄给甲,承诺5月底还清全部欠款。A老板到期未还款,告知家中有变故,妻子难产,希望宽限两个月,甲答应其要求。2015年8月27日,A老板寄来一封信,说现在还无法偿还,他要出国赚钱,他在2016年1月7日如果还还不清的话将变卖其汽车等归还甲的欠款。时至今日,无任何结果,甲欲用法律解决,在此案例中,甲、乙、丙和A老板将承担什么责任,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