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内容是一样的,ABC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为同一人,A公司只承认与B公司的关系,不承认与C公司的关系,但C公司从开始设立时使用的就是A公司办公场所,使用和B公司一样的办公电话,员工也是A公司的员工,经营业务也和A公司的相同,法院也认同C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样的三... 展开
我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内容是一样的,ABC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为同一人,A公司只承认与B公司的关系,不承认与C公司的关系,但C公司从开始设立时使用的就是A公司办公场所,使用和B公司一样的办公电话,员工也是A公司的员工,经营业务也和A公司的相同,法院也认同C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样的三个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确有当事人陈述C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记载,但该证据尚须结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方能达到足够充分的证明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证责任是否应该倒置由A公司提供?如果确定三个公司构成人格混同,那么C公司的违约责任应该由A公司承担?我们的诉讼请求A公司与C公司表见代理法律关系与该证据显示的法律关系是否相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