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的合伙人王某于2014年9月合办一酒厂,说好我出100万元资金,王某以原酒厂资产加50万元资金入股,双方各占一半股份,现由于种种原因,酒厂需要迁走,于是商议王某随酒厂迁走,我经营新厂,生产其他食品。协议双方均已签字,协议言明王某原先剩余资产归王某拉走,安装上的资产双方协商折价在王某欠我的借条中扣除,(因我除为公司投资1... 展开
我与我的合伙人王某于2014年9月合办一酒厂,说好我出100万元资金,王某以原酒厂资产加50万元资金入股,双方各占一半股份,现由于种种原因,酒厂需要迁走,于是商议王某随酒厂迁走,我经营新厂,生产其他食品。协议双方均已签字,协议言明王某原先剩余资产归王某拉走,安装上的资产双方协商折价在王某欠我的借条中扣除,(因我除为公司投资100万元外,还为公司借款170多万元,同时又借给王某100多万元还他以前贷款,都有借条)。同时约定公司手续也归王某迁走,剩余厂院及资产归我,公司借款也归我个人。可现在王某想要我包赔他的损失(原来积压的商标和包装,是他趁我不在公司时私自卖的,也没详细数据,他自己就说价值35万元),我说那损失是公司的,何况我算算我的贷款利息是60多万元,比他多得多,而新厂由于重复改造将近二年现已贬值。我说要赔也是我们双方赔我为公司借的170多万元的贷款利息,而他说新厂归我,在新厂的损失就都该归我承担。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