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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21号那天我儿子去补课班

在5月21号那天我儿子去补课班补课。被补课班老师打了。而且是脱了裤子用格尺把屁股打开花。等孩子回家。我给他洗澡才发现。孩子的屁股血淋淋的。当天晚上晚上我就给补课班老师打电话了。老师说没使劲打。就啥也没说。第二天我和孩子的爸爸去找老师问清原因。老师太度特么不好。我们就把孩子剩下的学费要回来了.孩子也不送那补了。没想到我儿子第三... 展开
姑苏e族|2016-06-09 09:47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tongtong0607

此事你们应当报警,现在孩子家长报警,由警方处理也是没有问题的
2016-06-09 10:22
来自北京市

傅民骥

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展开
2016-06-09 10:13
来自北京市

雅舒舒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 展开
2016-06-09 10: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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