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但给的补偿是30%,但看深圳一些条款最低是50%,所以不确定公司给的30%合不合理。公司依据的条款是:“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展开
公司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但给的补偿是30%,但看深圳一些条款最低是50%,所以不确定公司给的30%合不合理。公司依据的条款是:“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我看到深圳的地方条款:“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所以如果签协议约定赔偿比例最低应该是50%还是30%?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