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具体到本案,父母早年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女儿,已 展开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具体到本案,父母早年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女儿,已经办了手续,过了户,依据《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说明这套房子属于女儿(14岁),女儿单独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近父母生意亏损,无力偿还他人借款,债权人将他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财产是其父母创造的,应强制抵债是不对的,应当认定财产是其父母创造的,但现在归属于女儿,不得强制抵债,待父母拥有财产时返还债务。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