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以110000元的价格出售一
一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以110000元的价格出售一辆车给买受人。出卖人交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运抵之后经过买受人的检验货物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最后,出卖人愿以100000元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0元给出卖人。承运人拒绝交付货物。买受人以150000元的价格重新购得车一辆。买受人列出卖人、承运人为被告... 展开
一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以110000元的价格出售一辆车给买受人。出卖人交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运抵之后经过买受人的检验货物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最后,出卖人愿以100000元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0元给出卖人。承运人拒绝交付货物。买受人以150000元的价格重新购得车一辆。买受人列出卖人、承运人为被告提出起诉,请求判诀:返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即支付两辆车的差价50000元)50000元,互相负担连带责任等。出卖人在答辨期内仅仅就管辖权方面提出异议并且主张:“车交付承运人之后就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己合法转移给买受人了。合同里面没有所有权保留条款。”请问:该车,承运人没有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经依法享有车的所有权。买受人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物权法》让出承运人负担侵权责任吗?该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还是物权保护纠纷? 收起
梁医生性咨询|2016-05-28 08:51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