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保证期间过了吗
该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还款期限从贷款人催告确定的还款日期起计算。债... 展开
该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还款期限从贷款人催告确定的还款日期起计算。债权人在一审诉讼状中称:“2013年5月始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本金支付利息,”。 原告多次要求已说明到2013年5月底前主债务履行期也已经届满,宽限期已过。在债务人于2013年7月下旬不知出向失去了联系近一年以后,到2014年6月初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2013年5月底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在此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起诉时间早已超过保证期间6个月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已免除保证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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