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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当时签订了补充条款,如果在2014年10月1日贷

二手房买卖,当时签订了补充条款,如果在2014年10月1日贷款没下来,剩余房款由房产公司垫付。贷款迟下来2个月,房产公司也未垫付。卖方将我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赔偿卖方7500元。判决理由为补充条款前半句有效。不知道是否合理,我方还是否要继续上诉
hlx999|2016-05-25 08: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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