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5年1月5日,A(买方)通过书面的方式向B方(卖方)寄出了不付承诺期限的购买要约。该
1. 2015年1月5日,A(买方)通过书面的方式向B方(卖方)寄出了不付承诺期限的购买要约。该书面要约主要包含下列内容:“A拟以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生产的制造设备(以下称本案设备)。A将于2月5日在B的公司接收本案设备,届时A向B支付500万元的贷款。”在足足等了20天后,买方A仍然没有等来B的回音。因此,1月27... 展开
1. 2015年1月5日,A(买方)通过书面的方式向B方(卖方)寄出了不付承诺期限的购买要约。该书面要约主要包含下列内容:“A拟以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生产的制造设备(以下称本案设备)。A将于2月5日在B的公司接收本案设备,届时A向B支付500万元的贷款。”在足足等了20天后,买方A仍然没有等来B的回音。因此,1月27日,A向B寄出了撤回要约的书面通知。不料,由于邮局原因延误了送达时间,直到2月3日才到B处。在此期间,B一直在就是否应将本案设备买给A的问题调查、了解A的资金实力等情况,并最终确认A在资金实力等方面不存在问题。于是,B便于1月30日将承诺书寄出给A,于2月1日送达A处。承诺书:“B同意以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本安设备买给A,并于月日交货。”卖方B从向A寄出承诺书的同一天即1月30日着手向A交货的各项准备工作。虽然,B于2月3日收到A寄出的被延误送达的撤回要约通知书,但其仍认为因该撤回要约通知书是在自己发出承诺之后到达己方的,故不发生效力。所以B继续在为向A交货做准备,并于2月5日要求A接收本案设备切支付货款。问:本案中AB之间的买卖和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 若邮局承诺送达日期而未履行,则邮局负主要责任,但合同依然有效。2. A与B系夫妻关系。由于A出面向C租下了C所有的甲房屋共同居住。不料,AB在共同生活数年后离婚。离婚时,A按相关规定向B交付了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B实施了虐待而向B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此时A背着C将房屋的租赁权转让给了B,之后A便从甲房屋搬离。 (1)问:C是否可以因A的私自转让房屋租赁的行为而解除本案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B搬离甲房屋? 答: (2)问:如果本案中A与C是亲属关系,A是免费租住C所有的甲房屋时,本案结论是否有变?3. 消费者在利用信用卡透支等途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商品时,如该商品在质量上存在重大缺陷,可以拒绝信用卡发卡机构向该消费者发出还款请求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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