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房人,出售有租约的房屋。在当时的租约中体现有---<在租赁期内,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现在的疑惑是:1、乙方理解这条,只是通知我要卖方了,没代表这一个月内他要腾房。请问大律师,他这种理解能成立吗/2、我于8月18日已经书面送达这份通知给乙方(租房人)。并且要求对方写了收条给我。... 展开
我是卖房人,出售有租约的房屋。在当时的租约中体现有---<在租赁期内,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现在的疑惑是:1、乙方理解这条,只是通知我要卖方了,没代表这一个月内他要腾房。请问大律师,他这种理解能成立吗/2、我于8月18日已经书面送达这份通知给乙方(租房人)。并且要求对方写了收条给我。收条内容是--。不知这样的书面材料,能否作为要求乙方9月18日腾房的证据?3、如果上述第2条成立,我能否在9月20日开始不再承担合约约定的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除押金不退外,应另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的违约金;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同等额度的违约金。---请各大律师帮我分析下,我要承担多少违约金?乙方在我送达出售通知并签下收条后,是否就能证明我要求他一个月内腾房的意思表示?不胜感谢!请指导。问题补充:补充;对方已经签下。在8月下旬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