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1994年到安徽宣城敬亭山双塔寺国有农场开荒承包土地。到99年场里发布房改条例并号召承包户购买五六十年代的公房。当时在职工大会明确宣布不管单位职工还是外来承包户一致享受房改优惠及产权。并且场职工按照手续按时按量交够购房款项。期间购房户有要求场工会签发房产证,场里却一直没有理会.直到2010年农场单方提出要收回99年前... 展开
我们是在1994年到安徽宣城敬亭山双塔寺国有农场开荒承包土地。到99年场里发布房改条例并号召承包户购买五六十年代的公房。当时在职工大会明确宣布不管单位职工还是外来承包户一致享受房改优惠及产权。并且场职工按照手续按时按量交够购房款项。期间购房户有要求场工会签发房产证,场里却一直没有理会.直到2010年农场单方提出要收回99年前卖给各购房户的房子.于是各购房户联名状告农场。地方法院受理后认为,该纠纷隶属房改法规范畴所以不予受理并驳回。特别强调,各购房户是严格按照当时的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履行了付款及农场下达的所有义务.到2010年农场单方面认为当时是由于部分领导过失而出售的房屋,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要求收回所有住户的房屋.购房时农场出具了房改条例及农场房改通知书,显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诚请社会热心人士帮忙分析以下问题: 1.在99年房改时购买的房屋具有法律效力吗? 2.购房户有权要求补办房产证吗? 3.法院认为诉讼范围不是民事范围有争议吗? 请社会各界帮忙分析并提供援助,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