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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交房期应缴那些费用

请问,我在凤城三路有一处房屋,因本人一直在外,房屋从2005年4月至今没有收房。现在我想收回房子装修出租,但物业算出应缴物业方面的费用就1.8万元。不知到是否合理??请相关专业人士给予回复!谢谢
九分完美|2010-12-2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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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去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风险责任得以减免,转由购房者承担相关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另外,如因您延期收房而导致开发商管理、维护房屋支出的,相关费用也由您承担。 对于闲置房屋是 展开
2010-12-25 05: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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