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一套房产,产证需要2016年4月26日前才可以办理,如何保证我的权益
我现在需要购买一套房产,此房产是动迁安置小区,2012年入住的到2015年底满3年的房产,我去宝山住房保障管理局查询过,办理产证时间在2016年4月26日前可以办理完成,现在我需要和卖家交易,但是卖家没有产证,只能做一个“提前交房特别协议”,到2016年4月才可以去办理转产证交易,想额外签署一个协议附加租赁合同,支付100万... 展开
我现在需要购买一套房产,此房产是动迁安置小区,2012年入住的到2015年底满3年的房产,我去宝山住房保障管理局查询过,办理产证时间在2016年4月26日前可以办理完成,现在我需要和卖家交易,但是卖家没有产证,只能做一个“提前交房特别协议”,到2016年4月才可以去办理转产证交易,想额外签署一个协议附加租赁合同,支付100万给卖家,也就是6成购房款,租赁这套房屋70年。余下的在拿到产证后支付,房子直接过户给我但是我现在查询租赁的条款,最长只能租赁20年,我感觉我个人权益无法保护到,所以想租赁合同可以签多份吗,每份20年,签署4份,可以达到80年,就肯定可以维护我权益了。这样可以吗?还有我签署了强买强卖的提前交房特别协议,这种协议购房风险是特别大,以后出现问题闹纠纷,法院是输的几率大,还是赢得几率大谢谢 请告知我 收起
华菱玩|2016-05-04 14:27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