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东西久了就是不本人的了吗
案情介绍罗氏家族原有家佛殿一处,占地面积九分九厘,其中有大小佛殿各一座及土平房三间。1942年农历正月,武都县佛教协会与罗兆年、罗兆辉、罗龙氏签订了借用合同。合同载明:“武都佛教会无资借租罗氏家佛殿原有殿宇修补供佛,并在空地修盖房舍。自合同之后,佛教会在内常常居住,罗氏户内不得中途阻止强迫迁移。若佛教会于任何时期不愿住居,自... 展开
案情介绍罗氏家族原有家佛殿一处,占地面积九分九厘,其中有大小佛殿各一座及土平房三间。1942年农历正月,武都县佛教协会与罗兆年、罗兆辉、罗龙氏签订了借用合同。合同载明:“武都佛教会无资借租罗氏家佛殿原有殿宇修补供佛,并在空地修盖房舍。自合同之后,佛教会在内常常居住,罗氏户内不得中途阻止强迫迁移。若佛教会于任何时期不愿住居,自动迁移时,所有新旧殿宇及土木建筑之类,佛教会情愿无资缴还罗氏,不取分文代价。现在佛教协会已搬出罗氏家佛殿,但佛教协会并未将罗氏家佛殿归还于罗氏。审判结果1942年双方当事人所订合同,是在解放前土地私有时以家庙、宅基地为标的物的借用性质的合同。现在处理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首先必须考虑土地所有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不顾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仍按原合同履行,既不符合现行政策法律,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根据该案情况,合同再无限期地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据此,双方当事人原订合同应予终止履行。但罗家基于原合同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即应承认罗家对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被武都县城关镇供销服务公司拆除的大佛殿,应由该公司予以合理赔偿;被武都县佛教协会拆除的小佛殿及三间土平房应由佛教协会补偿,既可以从现有的十六间房屋中补给相应间数,也可以折价补偿。至于佛教协会增建、扩建的房屋,鉴于该房屋系属群众捐助所建,且按照合同,产权尚未转移给罗家,故不能认为罗家已取得所有权,合同终止履行后,产权应归佛教协会所有。罗家要求确认其产权,依法不予支持。在该案具体处理中,要注意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尽可能调解解决。 收起
二三线城市|2016-05-04 09:57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