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毁约(来自厦门新景中心小区)
导读:签订认购合同,交了定金和首付,但由于购房人对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问题存在异议,并提出书面协商意见函。开发商接收意见函后未给予任何答复,以尚未研究为由长时间不予理睬。房价涨后,开发商以购房者未在规定时间签署合同为由拒绝与购房人签署合同。一审,开发商败诉,被告开发商解除与原告购房人签订的《厦门市商品房认购合同》的... 展开
导读:签订认购合同,交了定金和首付,但由于购房人对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问题存在异议,并提出书面协商意见函。开发商接收意见函后未给予任何答复,以尚未研究为由长时间不予理睬。房价涨后,开发商以购房者未在规定时间签署合同为由拒绝与购房人签署合同。一审,开发商败诉,被告开发商解除与原告购房人签订的《厦门市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厦门市商品房认购合同》。二审,开发商还是败诉,但判决结果却是开发商可以爽约不签合同。这让让购房人大为愤怒和伤心。购房者的权利该怎样维护?到底该适用哪一种判决?让我们来关注一下。房价飙升开发商后悔,爽约!付了首付签不到合同,买房人伤心! 三明的郑先生最近特别揪心,因为年初他在厦门买房付了首付至今还签不到合同。为了买到自己已交了50多万首付的房子,他在长达一年时间里奔波于三明——厦门两地,交了首付还买不到房子。这是什么原因?这事还得从头说起。付了首付,房子落空2009年,郑先生看中了厦门市思明区新景中心二期项目中一套商品房。并在2009年2月20日与开发商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厦门市商品房认购合同》。该合同对郑先生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款与付款方式、认购定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及办理银行按揭、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认购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于当日向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审批确认为房价每平米9930元。2009年3月21日,郑先生向开发商缴付了30%首期购房款514418元人民币。4月27日,开发商通知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前到新景中心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等相关手续。5月2日,郑先生依通知到新景中心售楼处准备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郑先生在阅读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文本后,就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出异议并且书面请求协商修改合同条款,并且多次催促开发商给予答复,但均被告知正在研究中,郑先生至今未收到开发商就能否修改合同条款给予答复。眼看着厦门的房价节节攀升,郑先生心里开始发毛:是不是开发商想违约呢?2009年5月29日,郑先生在请求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未果的情况下,致函开发商要求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郑先生的担心成为现实:开发商分别于2009年6月2日和15日向郑先生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理由是:郑先生未在2009年5月4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郑先生违约,决定解除《认购合同》,不予返还定金,并有权将郑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对郑先生无疑是当头一棒。“我接到解除合同告知函的时候,眼前一黑,我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回忆起当时的情景,郑先生说。 “我付了50多万首付,拖了我大半年时间,等到房子涨价了又爽约,我的损失谁来负责?”花费了大半辈子积蓄,却被开发商给耍了,郑先生很是揪心。目前,郑先生定的这套房子每平方米的价格已经涨到16800元。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房价,郑先生要再买一套相同位置的房子要多支出120万元钱。一审判决:赢了官司和房子郑先生当然不能接受开发商的决定,将开发商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2009年6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郑先生的案件。在法庭上,被告方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原告郑先生按照程序付定金、签订购房协议、付首付的事实无异议。但他们认为:郑先生未在2009年5月4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郑先生违约,他们可以解除《认购合同》。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能在2009年5月4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于被告对原告要求协商修改合同条款一直未予答复所致。,原告并未违反讼争的订购合同之约定。被告在自己指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及时答复原告的协商请求,却在2009年6月以超过期限、解除合同条件成就为由,直接发函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有意拖延答复促成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应当视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被告无权单方面主张解除讼争的订购合同。原告诉求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0%的首期购房款。被告辨称的“行使解释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无效的。在这场官司中,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郑国正于2009年2月20日签订的《厦门市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厦门市商品房认购合同》。一审判决宣布那天,郑先生长舒一口气,走出法院后在自己的车上倒头就睡。用他的话说:太焦心了,为了这场官司,他已经整整半年多没睡过一场安心觉。 二审判决:赢了官司输了房子不过,郑先生安心觉却没睡几天。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 11月1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双方签订的《厦门市商品房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郑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对合同的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继而引发了争议。商品房认购合同仅仅是双方买卖的一个意向,而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需要一个协商的过程,对合同款提出修改意见是正常现象,上诉人开发商应对修改条款明确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其以被上诉人违约直接解除认购合同缺乏依据,该解除行为认定无效。然而,被上诉人继续履行认购合同的目的在于要求上诉人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表明了其拒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愿。鉴于认购合同属于预约,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强制缔约不仅不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也不可能付诸于强制执行,故被上诉人以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为目的要求继续履行让购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认购合同的,应双倍返还认购人支付的定金。由此可见,双方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明确的,守约方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另行请求违约责任。二审判决:变更厦门市思民区人民法(2009)思明初第6717号民事判决为:确认上诉人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郑国正于2009年2月20日签订的《厦门市商品房认购合同》行为无效。二审判决,郑先生表示不服。按照二审的判决,开发商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只要按照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双倍付给郑先生定金的两倍并退还大大出乎郑先生意料: “我赢了官司,但是输了房子,我不服。”郑先生认为二审法官适用法律有错误,“如果开发商能够及时对我对合同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给予答复,假设当时我对开发商的答复不能接受而拒签合同,那么,我也能够在当时退回购房款选购其他房子。而如今,房款被占用将近一年,房价又飙升,我的损失谁来负责?”如今,郑先生准备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并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6717号民事判决书。“相信法院是公平公正的。”郑先生说。 买房人郑国正联系电话:13328592996.E-mail:tdjy1166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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