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应急照明设计规范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 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 展开
第一篇:应急照明设计规范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 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 烟机房、 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 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 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 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00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 距不应大于 20M。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 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 保 障人的生 命安全, 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 以有效地制止灾害 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