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5月份与甲方即卖房方、中介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该房的合同价格为柒拾万元),该房为甲方单位房,一直租给甲方使用。2009年12月甲方从其单位购买了该房,并交齐了房款,目前房本还没有过户到甲方名下,正处于过户阶段,正在走建委的审批程序。但2010年1月3日甲方以购房合同 “补充条款第4条:甲方不得迟于2009年... 展开
本人于2009年5月份与甲方即卖房方、中介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该房的合同价格为柒拾万元),该房为甲方单位房,一直租给甲方使用。2009年12月甲方从其单位购买了该房,并交齐了房款,目前房本还没有过户到甲方名下,正处于过户阶段,正在走建委的审批程序。但2010年1月3日甲方以购房合同 “补充条款第4条:甲方不得迟于2009年年底前将该使用权房转为大产权房,否则乙方有权立即收回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10%收取损失费”为由,单方主张违约(目前该房已升值),并表示愿退回本人已付房款共计伍拾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费伍万元。本人认为该补充条款为本人主张的权利,并非甲方主张的权利,本人应该既有放弃该权利的权利也有主张该权利的权利。当初本人也是因为要购买甲方的房产而钱不够,最终卖掉自己原有的房产的,基于上述情况,恳请律师帮忙指点,本人能否继续要求甲方将房产过户到本人名下?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