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房违约金
我2012年7月20日买了一住宅,同时买了一处地下小棚,开发商订的合同交房日期是2013年1月1日,结果开发商违约直到2013年7月27日才交了住宅,并按合同付了违约金,但没交付地下小棚,到2014年1月6日交付小棚,开发商和我对小棚的违约金产生分歧。 合同注明(卖方应当在住宅名... 展开
我2012年7月20日买了一住宅,同时买了一处地下小棚,开发商订的合同交房日期是2013年1月1日,结果开发商违约直到2013年7月27日才交了住宅,并按合同付了违约金,但没交付地下小棚,到2014年1月6日交付小棚,开发商和我对小棚的违约金产生分歧。 合同注明(卖方应当在住宅名称交付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该地下储藏室交付买房使用) 开发商认为应该从2013年7月27日到2014年1月6日之间计算违约金。 我认为应从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1月6日计算违约金。 关键是交付同时到底怎样理解?请高手给予解答。谢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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