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方享有的要求他人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相邻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 展开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方享有的要求他人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相邻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 (一)通行、通道相邻权;(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三)铺设管线相邻权;(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五)防险相邻权;(六)环保相邻权;(七)通风、采光相邻权;(八)地界相邻权;(九)共墙相邻权;(十)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