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好:首先我是买方,09年我签了一套小房子总价72万,我们签的合同中有一条约定:“1月31日前完成过户,否则每天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遇到银行延期放贷可适当延期。”并无约定可延长多长时间。实际银行放贷为2月7日,因为过年,中介并未通知我放贷的事情,一直到2月12日我主动提问才告诉我7号已经放贷,我只能节后联系卖方,但卖方却... 展开
各位专家好:首先我是买方,09年我签了一套小房子总价72万,我们签的合同中有一条约定:“1月31日前完成过户,否则每天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遇到银行延期放贷可适当延期。”并无约定可延长多长时间。实际银行放贷为2月7日,因为过年,中介并未通知我放贷的事情,一直到2月12日我主动提问才告诉我7号已经放贷,我只能节后联系卖方,但卖方却以超期为由要求我赔偿违约金(从31号开始算起),他说:合同规定可以延期办理过户没有问题,只是过户手续可以延期办理,但违约金不受约束,仍要我赔偿,他说法是否合理?是不是在钻文字的空子?有没有具体哪条法律能反驳这一说法?如果要我赔偿违约金的话,中介有没有责任?我是从1月31日起算还是2月8日起?中间春节算不算?现在他以此为由拒绝跟我办过户手续,我是不是可以说他违约让他赔偿我??如果我拿到具体法律条文告诉他仍我无效,真打官司的话我有多少几率能赢?律师费有多少钱?问题比较多,希望各位专家能回答我所有问题。(我在朝阳区)谢谢各位专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