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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不收,开发商和物业联合变相收取费用,合理吗?

我2012年买的房,湖北省规定从2011年5月起不得再收取配套设施费,但是在签合同时,合同文本上开发商只写水电而没有天然气和大门,合同签完后到物业去交这两项钱,房屋合同也就是叫你签几个名字,而物业也只写代收,这个合同有效吗?
黑色笑话|2015-11-19 15: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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