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一般来说定金是不会退的,但是如果满足以下法定情形,卖方应当退还购房定金给买方(一)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买卖行为的成立前提必须是卖方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一切开发活动和买米活动都是合法的。如果开发商从本质上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就不能与买方进行交易,应该退回定金。(二)开发商有欺诈行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使买方对房屋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买房行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交易诚信原则,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不买房并要求返还定金。(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导致商品房灭失,交易不可能再进行下去,则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只有卖房的一方满足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时,买房人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购房定金,除此之外,买房人因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一般是不退还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