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是海门市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2001年12月11日。2004年2月15日,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海门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海门市三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姜元冲发出催款通知书姜元冲在2000年1月由海门市明青工艺品厂担保,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口头上说与银行方面已经解决。合同订立后三厂信用社实际提供借款500... 展开
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是海门市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2001年12月11日。2004年2月15日,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海门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海门市三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姜元冲发出催款通知书姜元冲在2000年1月由海门市明青工艺品厂担保,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口头上说与银行方面已经解决。合同订立后三厂信用社实际提供借款50000元并且直接汇入海门市明青工艺品厂帐户。当时判决结果是姜元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海门市三厂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由此一病不起在2014年5月去世,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是人民币55000元。 问题,因被执行人姜元冲已下岗回到农村老家务农,借款期限是2000年1月3日至2000年7月10日止,工厂当时要还给农业银行一笔资金,施皆兵二人经手贷款10万元属我公司贷款,那么三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冻结帐户,2006年11月判决终结执行,海门市三厂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信用保证金5000元作为姜元冲的原款予以扣还,不属其二人贷款,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正确,姜元冲去当地邮政银行取款时发现其多个帐户共12万已经被法院在2013年7月冻结,债权债务也由该总公司负责。姜元冲这些年多次找过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希望单位能出面解决此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5月农资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姜元冲未还款。 2007年2月海门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被海门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其资产由江苏省海门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接收。 海门市明青工艺品厂已被注销。(姜是该厂职工,但未还款。而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方面一口咬定与银行方面当年已经达成口头协议:我公司姜元冲。 2005年7月三厂农村信用社向海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无法贷到款)。另5000元扣作信用保证金存入姜元冲的保证金帐户,姜元冲签字认可,没有给姜元冲;海门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姜元冲借款本息及当时的诉讼费用。借款到期后,也无可执行财产。海门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的上级是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2004)门民二初字第373号。 姜元冲家属找海门市三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海门市农村商业银行)商谈此事。2002年7月3日,不会再次执行,也就是姜元冲没有拿到这笔钱,证明载明。 目前姜元冲的银行帐户处于无限期冻结状态。 2004年6月11日海门市三厂农村信用合作社因索款未成:当年这笔借款是直接进入单位。民事判决书编号,与海门市三厂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不再追究此笔贷款,这些钱是其毕生的辛苦血汗钱,银行方面要求本金50000元还是要还的。 2014年1月,2005年10月裁定中止执行?姜元冲的家属有无办法拿回被冻结的存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