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 我和家人前几年在涪城区东方红大桥附近某楼盘买了两套商品房(一套按揭 、一套付全款)。目前,有两方面情况需要向律师咨询、请教: ... 展开
律师: 你好! 我和家人前几年在涪城区东方红大桥附近某楼盘买了两套商品房(一套按揭 、一套付全款)。目前,有两方面情况需要向律师咨询、请教: 第一、去年10月,该小区所在房地产公司开具了交房通知书。我们第一次和小区物管人员一起验房,发现住房内存在着多处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例如厨房、卫生间的防水保护层未做、防水高度不足1.8米;卫生间的排水管未定位、架管未处理;多处窗户的封口浆开裂、未封堵、缝隙拱起;阳台推拉门关闭不严,防护栏有锈蚀;进户防盗门有碰损、划痕、凹凸变形等。我们当即提出进一步整改的要求,物管人员同意会转告房地产公司。 接下来的一年里,在该小区所在房地产公司和物业中心没有通知的前提下,我们先后三次主动到小区查看、准备收房,但是房间内的问题大部分没有解决,不能令人满意。 今年10月,小区物业中心经理提出建议,双方签份协议:免收收房期间的一年的物管费(每套住房的物管费一年是1282元),条件是两套住房内目前存在的问题由我们自己承担、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注明:买受人同意收房,出卖人按国家相关标准负责并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我们觉得不妥,由于开发商未能及时整改,我们一年未及时收房,给我们造成了未能及时装修、入住或出租的损失。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注明:出卖人应当在2012.7.28之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若超期未能取得,出卖人保证在60日内办理。今年7月,小区所在房地产公司才告知小区住户开始交验办理房产证的资料,并答复最快在年内才能取得房产证。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