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建设单位是否应该向住户收取供电、供水设施配套费(来自连云港海南小区小区)
律师您好!我于2013年3月在青海省贵德县海南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9月中旬接到电话要求去领钥匙。我于10月2日到贵德县海南小区售房部,要求先看一下房子但遭到拒绝:说是房子已经验收合格,先交相关的费用再领钥匙!我要求按照合同规定房屋交付时应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作人员说没有什么文件,钥匙也已经交到物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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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交房时需要给业主两书一证,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该楼的《竣工合格证》开发商为了能提前交房,这个证在交房的时候很可能没有,但是在办理房证的时候,验收合格证明是必须提交的。你可以找售楼部的去要这些东西。至于接口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业主缴纳的,业主就应当 展开
2015-10-10 17: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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