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核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类型: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 二、 颁发的证件名称 准予迁入证明 三、 证件的有效期 40天 四、 设定依据 佛府[2004]92号文、佛公通[2004]86号文 展开
一、 审核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类型: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 二、 颁发的证件名称 准予迁入证明 三、 证件的有效期 40天 四、 设定依据 佛府[2004]92号文、佛公通[2004]86号文 五、 审核条件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注: <1>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2>“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因《房产证》中没有标注房产来源而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并根据出售方的名称和开具发票的单位进行认定。 <3>社会保险五区通用。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我市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 <4>《产权证》中登记的产权人为夫妻其中一方,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列附加条件之一,另一方符合的,应当允许以购房为由申请入户,但申请人必须为符合附加之一的一方。 六、 申请资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附加条件(1)申请的,提供大专以上****(国家承认学历)或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职称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以附加条件(2)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或注册资金金额的,应同时相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与个人出资不低于20万元注册资金金额的证明);(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以附加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参保3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参保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8、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凭据,或**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9、已成年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10、已成年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收原件) 11、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协议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产权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以受理本业务的民警见证现场签订的放弃入户协议书替代;(协议书收原件,公证书、见证书和产权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12、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13、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七、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窗口 八、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九、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十、 审批程序 1.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填表加具意见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办理 3. 申请人凭区人口管理科的批件到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二、 审批收费 有 收费标准:4元/证(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 十三、 审批表格 有 十四、 年审或年检 否 十五、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十六、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97604 投诉电话:86297619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