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和长沙xx开发商签订一个门店租赁合同;其中部分条款不符合对等平等条约,已经和开发商律师谈了一次,因为本人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圆满沟通,请教如下问题:1:实际签约时间是2015年3月10日;可开发商非得按照以前的时间签订合同;多出1个多月的租金需要开发商按照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修改时间。2:年租金开发商规定按照6%每年递增;根据... 展开
我老婆和长沙xx开发商签订一个门店租赁合同;其中部分条款不符合对等平等条约,已经和开发商律师谈了一次,因为本人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圆满沟通,请教如下问题:1:实际签约时间是2015年3月10日;可开发商非得按照以前的时间签订合同;多出1个多月的租金需要开发商按照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修改时间。2:年租金开发商规定按照6%每年递增;根据合同法对等条款我们提出按照国家GDP指标进行增减,有升有降符合市场规律。而不是开发商所提出每年一律上升6%。3:开发商提供给我们的是毛胚房,所有装修材料及人工都是租户承担,凭什么开发商在合同当中规定来装去留原则?我要求是合同到期以后开发商可以折旧优先转让或者在不损坏主体结构前提下尽可能拆除。4:开发商律师承诺鼓励竞争,我们于8月24日提供书面申请按照律师观点在经营困难前提下增加营业项目;但是开发商不答应!5:合同当中9条7款规定租户在连续关闭7天或者一年累计关闭15天是违约行为需要解除合同并无任何补偿行为。我个人认为该条款严重不符合人性化规定或者侵犯了我们租户的人身自由。期待专业律师指点解答!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