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分析如下: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由于你方不想认购房屋,构成违约,所以定金应当归开发商所有,你是要不回来的。2、关于你交付的房屋款项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你签订的认购书的具体内容做出判断,如果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则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你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低,这里的法律风险就 展开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分析如下: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由于你方不想认购房屋,构成违约,所以定金应当归开发商所有,你是要不回来的。2、关于你交付的房屋款项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你签订的认购书的具体内容做出判断,如果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则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你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低,这里的法律风险就比较高了,最好请律师帮忙。如果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你仅需把定金给开发商就可以了,已支付的购房款可以全部要回来。3、如果方便,你可以把认购书的照片发给我们律师所,帮你具体分析一下(邮箱:1209898033@.com)。4、相关法律法规如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我的解答对您有益,请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请追问。 我的补充: 2014-09-28 11:02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