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在我国允许一件财产设定多个抵押,只要重复抵押的总价值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即可。 据您所述,您第一次将别墅设立抵押的金额为20万元,第二次欲设立的抵押金额为 100万元,两次合起来共120万元,并没有超过别墅现在的 展开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在我国允许一件财产设定多个抵押,只要重复抵押的总价值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即可。 据您所述,您第一次将别墅设立抵押的金额为20万元,第二次欲设立的抵押金额为 100万元,两次合起来共120万元,并没有超过别墅现在的价值,所以可以作二次抵押。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同一财产是否可以重复抵押这一问题认识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设立抵押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下列财产不准设立抵押权:(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乡镇企业厂房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