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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超了这一期间,登记机构应否注销该项登记?

wang01805|2015-09-2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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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梁慧星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曾建议借鉴德国立法的规定(抵押权经过一定的时间,经公示催告程序以后,可宣布为无效),在《物权法》中规定抵押权因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由法律规定的某一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一待期间届满,该项权利即在实体上消灭,这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如我国《继承法》中对接受遗赠的规定中,有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 展开
2015-09-24 14: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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