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有人认为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是赢利性机构,并非公益设施,因此应当可以抵押。此种观点能否成立,取决于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是否属于公益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展开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有人认为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是赢利性机构,并非公益设施,因此应当可以抵押。此种观点能否成立,取决于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是否属于公益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五条又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此外,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取得回报都有严格的规定, 目的是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在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进行解释时,明确表示:“学校、幼儿园不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因此,即使是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其用于教育的房产仍然不能设定抵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