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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为什么没有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作为预告登记,既不作为预告登记,为何不发他项权证而发登记证明

wang01805|2015-09-2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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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说明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时当事人申请的是抵押权登记而非预告登记。但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即不是像其他的抵押权那样发房屋他项权证。作出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所具有的特殊性。 展开
2015-09-24 14: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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