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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是否能随债权的转让而仍然存在?

wang01805|2015-09-2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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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因为还没有普遍开展预告登记,因此,对此还很少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对此也未有规定。但是从预告登记立法的本意来看,债权的受让方应当具有这一请求权。按《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失效,即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此以外预告登记并不失效。 上海市是我国最早开展预告登记的城市之一。在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展开
2015-09-24 14: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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